( 110年3月9日修正 )

一、開放租借會議室:

會議室一:容納人數4-6人
會議室二:容納人數12-14人
會議室三:容納人數36-40人

二、開放租用時段:

每日區分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、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、晚間18時至22時等3時段。

三、申請程序:

(一)申請者應於場地租用日3日前(含假日)填妥申請書(如附件)後,向本會提出申請。
(二)如需場地勘查可先洽本會。

四、收費標準及繳費:

(一)會議室一使用每時段收費新臺幣1,000元。
(二)會議室二使用每時段收費新臺幣1,500元。
(三)會議室三使用每時段收費新臺幣3,000元。
(四)申請者於接獲同意租用通知後3日內,至本會繳清租用費用(請以現金繳交)。
(五)使用時間於平日上午8時30分前、晚間時段及假日所衍生之本會同仁加班費用,由租借單位支付,週一至週六每小時300元、週日每小時350元計。

五、使用取消與變更:
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、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(如天災)或其他事由,需取消或變更租用日期者,請先行電洽本會,商議展期或退回租用費用;若租用當日無法使用而未事先聯絡,本會得沒收全數租用費用。

六、租用場地使用規範:
(一)本會會內禁止攜帶危險物品、酗酒、抽菸、製造火花及從事其他不法之情事,租用單位亦不得未經許可將場地轉租他人、從事與申請用途不符、違背法令或影響本會聲譽之情事,如經發現,本會得立即停止租用並沒收已繳之全數租用費用,並依法究責。
(二)會場佈置及準備茶水由租用單位自行負責,日間音量應控制於70分貝以下,因活動所產生之廢棄物,需由租用單位於活動結束當日自行清理,並將場地恢復原狀。
(三)租用單位應自行維護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及財物之保管,若有投保公共意外險之需要,由租用單位自行投保,本會不負任何責任。

七、損害與賠償:
使用本場地及相關設(施)備,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,若租用之場地設(施)備有短缺或毀損之情形,應由租用單位負損害賠償之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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